为落实共青团改革要求,制度化推进共青团工作抓落实,切实将从严治团要求落到实处,特制定本制度:
第一条 参与市级工作项目拉练的基层团组织包括各县市区团委、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团组织。
第二条 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重点工作项目拉练,通过项目拉练达到促进团干提素增能,促进工作有序开展的目的。
第三条 每季度拉练时间定在季度末的最后两周,每次拉练活动,时间不超过2天。
第四条 参加项目拉练的观摩人员包括团市委书记办及各部室负责人,县市区团委班子成员,市直团组织代表、乡镇团组织代表等。原则上单次人数不超过50人。
第五条 年度工作拉练内容根据省、市共青团年度工作重点确定,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做更改。每次拉练考核的重点和评分细则由团市委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,报团市委书记办研究确定。
第六条 工作拉练采取现场观摩、成果展示、查阅资料、工作述职、工作评议等方式开展。
第七条 工作拉练的组织工作由团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。一般包括确定季度拉练重点、发季度拉练方案、督办推进重点工作、组织开展拉练活动、印发拉练情况通报等环节。
第八条 全市各级团组织要正确认识开展工作拉练的重要意义。要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全面有序推进各项工作,坚决杜绝“只干拉练的事,不管其他事”的行为。要客观真实反应本地本单位团的工作情况,坚决杜绝虚假数据和面子工程。要坚持问题导向,坚决杜绝相互吹捧奉承的不负责任行为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解释权归团市委办公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