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落实共青团改革要求,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团委工作联动和共青团工作抓落实的长效机制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京山县、沙洋县、钟祥市、东宝区、荆门高新区·掇刀区、漳河新区、屈家岭管理区团委。
第二条 各县市区团委每月向团市委填报一次工作月报表。
第三条 工作月报采用书面填报的形式,工作月报表样表由团市委组织部制定,并不定期根据工作需要对报表样式进行修正和完善。
第四条 工作月报表的内容包括省、市团委下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;本地党委政府布置工作落实情况;团委机关建设推进情况;本地共青团特色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对团市委工作的意见建议等。
第五条 填报工作月报表,要做到条理清晰避免流水账,做到内容全面避免缺项少项,做到内容真实避免“假大空”,做到数据准确杜绝虚假浮夸。团市委组织部将不定期通过电话回访、第三方调查、现场走访等形式对工作月报表填报的内容进行核实,发现弄虚作假者,团市委党组将依照有关制度从严惩处。
第六条 团市委组织部以各县市区填报的报表为依据,每月形成县市区共青团工作月报表送团市委书记办;每季度编发一期县市区共青团工作情况通报,通报送团市委书记办及各县市区党委分管领导。
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,做到按时按要求填报月报表,工作月报表需经县市区团委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,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团市委。
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在26日前,将工作报表报团市委组织部,逾期不报,不再催报,工作通报以“工作无进展”印发。
第九条 县市区团委连续两次延报、漏报或全年延报、漏报次数达2次者,取消年度共青团工作优胜单位评选资格,取消第二年团省委荣誉推报资格、减少市级荣誉名额50%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解释权归团市委组织部。